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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有對夫妻在2005年協議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,17年後前夫卻回來主張當時離婚協議書上的2名證人沒有實際探求他是否有離婚的真意,不符合法定要件,離婚無效。法官審理後採納男方說法,確認婚姻關係仍存在。可以上訴。

這對夫妻於1986年4月間結婚,於2005年10月間離婚,簽立離婚協議書並辦理離婚登記,離婚17年後前夫主張離婚協議書上2名證人並沒有確認他是否有離婚真意,他也不認識證人,因此主張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,離婚不符合法定要件,無效,確認婚姻關係存在,並辦理結婚登記。

女方主張,簽立離婚書前,2名證人知道兩造有在協議離婚,並答應願意當見證人,兩造在離婚書上簽名、蓋章及蓋手印後,再由2名證人親自簽名、蓋章,所以2名證人知道有離婚協議,兩造持離婚書於2005年10月辦理離婚登記,當時男方表示,「離婚之事只讓2名證人知道就好,不要讓其他人知道」,所以離婚有效。又男方要求女方幫忙清償卡債60萬元,才願意簽字離婚,而且已離婚17年,在離婚後,男方也另有同居人。

不過,法院審理,2名證人是女方的同事,雖然認識兩造,但是他們是從女方與男方吵架電話中得知雙方要離婚,沒有直接與男方聯繫,事後也沒有向男方聯絡;女方私下片面告訴因錢鬧得不愉快,無法繼續婚姻,證人事前並未親自或以其他方式向男方確認是否確有離婚的真意,就在離婚書上簽名,況且證人簽署離婚書距離電話爭吵已有相當時日,在爭吵時激憤情緒下的話語,縱使有提到離婚一事,是否確實可信?而且簽立離婚書前及當時,都沒向男方確認離婚真意。

法院判決,因為證人沒有親自見聞男方有離婚的真意,不符法定要件而無效,男方請求確認兩造的婚姻關係存在,為有理由。

離婚17年後,前夫卻回來主張離婚無效,法院判決前夫勝訴,雙方婚姻關係仍存在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
離婚17年後,前夫卻回來主張離婚無效,法院判決前夫勝訴,雙方婚姻關係仍存在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

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7089611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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