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友問:
如果夫妻雙方所有的財產都登記在太太的名下(包括房子、車子、銀行存款等等);假設現在雙方要協議離婚,
先生的要求,太太可以拒絕嗎??
法蘭客回答:
這個問題,首先我們要先假設雙方的夫妻財產制是適用民法規定的「法定財產制」(因為這是絕大部分夫妻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);而不是約定財產制下的「分別財產制」或「共同財產制」(因為絕大部分的夫妻結婚時,是不太可能去法院辦理分別或共同夫妻財產制登記的);
此外~太太名下的財產,也不是先生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下的特殊法律關係情況下,才能再做進一步討論。
假設夫妻財產制是適用民法規定的「法定財產制」,接下來就要看目前登記在太太名下的房子、車子、銀行存款是不是太太的「特有財產」而定。
除了結婚前,太太已經取得的財產,先生無權要求給付外;所謂的特有財產,還包括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下列財產,例如:
1.婚姻中因繼承或贈與所取得的財產以及2.慰撫金。
如果目前登記在太太名下的房子、車子、現
也就是說:太太可以拒絕。
Q.那麼如果目前登記在太太名下的房子、車子、現
這部分~就要來看雙方的「離婚協議書」上,有沒有針對財產 (也就是包括動產,例如,錢;不動產,例如:房子)方面為如下的約定,亦即:「雙方均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有關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」的主張來判斷。
民法第1030條之1:
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:
一、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。
二、慰撫金。
依前項規定,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。
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,逾五年者,亦同。
1.如果離婚協議書有這個約定的話,先生還是無
也就是說:太太可以拒絕。
2.如果離婚協議書上沒有這樣的約定,這
但是~太太也可以對先生因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財產,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有關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的權利,先生同樣不能拒絕。
當雙方都相互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時,
夫妻必須先各自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,有賸餘的時候,再就雙方賸餘的差額平均分配;
也就是說「財產多」的一方減去「財產少」的一方,再除以二,所得的數額,由多的再給少的一方。
其實,夫妻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的時候,通常在離婚協議書上,雙方大多會記明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有關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的權利。
有時這是兩害相權取其輕,一方不得不然的選擇或決定。
像是老公愛賭又不顧家,在外負債累累,作老婆的怎麼可能還有機會主張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?
(老公沒想到或不提出這個主張就很不錯了!)
希望以上回答,對大家問題的釐清有所幫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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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自: https://tommylauremhg.pixnet.net/blog/post/271555672-%E5%A6%82%E6%9E%9C%E8%B2%A1%E7%94%A2%E9%83%BD%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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