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縣一名人妻在2001年結婚,與丈夫育有子女,人妻與絕緣材料公司黃姓負責人是鄰居,二人在2016年至去年間發展婚外情,去年間經人妻子女告知父親後,人妻才坦承與黃有染,人妻子女證稱,看到父親躺母親床就生氣,但曾看過黃躺在母親床上,二審判黃需賠20萬元確定。
判決指出,彰化縣一名人妻在2001年結婚,與有一對子女,但人妻在2016年至2021年間,與黃姓鄰居有染,也曾被人妻的女兒、兒子查覺異狀,但都沒有告知父親,直到去年間才告知父親此事,人夫在同年底與妻子協議離婚。
人妻的女兒、兒子證稱,曾在就讀國中時,就看過黃直接進入母親房間內,躺在母親床上,也曾將此事告知阿姨,去年2月間,人妻兒子跟其女友,看黃男從背後抱住母親,同年7月間,父親躺在母親床上睡覺,卻引來母親憤怒,還丟擲東西,人妻子女討論後,決定告知父親此事,父親才知道母親外遇。
去年7月間,雙方在人妻的娘家對質,人妻當場坦承與黃有交往,但辯稱僅有發生過性行為2次,「你以為我很愛做那個喔,我敢跟你說,3年才2次而已」,相關對話有留下錄音紀錄,人夫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告訴,求償50萬元。
不過黃男否認與人妻有不正當交往,且人夫指控2次性行為的時間、地點都不明確,而證人是人妻的女兒、兒子跟妹妹,做的證詞不足證明雙方有不正當的男女行為,要求駁回訴請。
不過一審時即認定,證人是人妻的至親,不至於會捏造證詞,另外人妻自己在對質時也承認,有與黃發生性關係,都可採信,人夫依法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有理,判賠20萬元,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,維持原判,判賠確定。
文章來自: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67372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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