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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民法規定夫妻婚姻破裂能訴請裁判離婚,但「有錯的」一方不可以提訴訟,有民眾因自己婚外情提離婚訴訟敗訴確定,認為「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」規定,侵害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而聲請釋憲;憲法法庭訂11月15日開庭行言詞辯論。

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曾在某件離婚判決中,寫信給小孩安慰「父母離婚不是你的錯」,受到外界讚賞,而朱在審理其他離婚訴訟時,也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,有違憲之虞,裁定停止審理,聲請釋憲;憲法法庭改以此案為主,另有併案6件。

其他聲請案包括方姓男子提告要求和結婚逾50年的妻子離婚,但他早已和小三定居香港,生下3名子女,連返台時也帶小三同行,並住進夫妻兩人的住處;法院認為方是「可歸責的一方」,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離婚,判方敗訴確定。

高姓男子以妻子不整理家務、懶散怠惰為由,向法院請求離婚,但法院根據兒子的說法等證據,認定他擅自離家,並和其他女子搞外遇,以消級態度面對婚姻問題,婚姻破綻他應負較重的責任,判高敗訴確定;方和高也認為民法限制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,侵害婚姻自由,牴觸憲法,聲請釋憲。

另一案是梁姓女子向法院提告訴請離婚,但她和「小王」單獨泡溫泉,並以外遇對象的生日做為手機密碼,屢遭丈夫質疑,又因協議離婚未果而搬離住處,隔天丈夫企圖輕生;法院認為雙方婚姻破裂,梁女可歸責程度較丈夫重,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離婚,判梁女敗訴確定。

梁女原聲請釋憲,憲法法庭受理並將其他聲請案一起併案審理,但梁女事後具狀撤回聲請案獲准。憲法法庭表示,其他聲請案會繼續審理,仍依原訂庭期於11月15日上午9點半行言詞辯論。

圖為外遇示意圖。圖片來源/ingimage
圖為外遇示意圖。圖片來源/ingimage


本文來自: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6626155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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