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離婚損害」及「離姻損害」之區別?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應注意事項有哪些?
離婚損害:因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請求,縱令不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,仍可僅以「離婚」為直接原因而成立。亦即民法1056條所規定之各項要件。
離姻損害:夫或妻之行為,不但構成離婚原因之事實,同時又構成侵權行為時,可基於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。亦即民法1052條所規定之情形任一款,再加上民法184條所規定之侵權行為。
※夫妻在協議離婚時牽涉到相當多法律上的權益,因此需特別注意下列事項:
1. 兩願離婚的條件必須要簽署離婚協議書,在場要有兩位證人(必須具有行為能力,且親自在場,確知夫妻雙方有離婚的意願)作見證。
2. 夫妻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
【以上法律要件,缺一不可】
※離婚協議書裡至少該約定以下事項:
1.當事人姓名
2.表明兩願離婚的意思
3.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與未擔任監護之一方
會面交往方式
4.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負擔與支付方式
5.贍養費與支付方式
6.離婚後財產分配與處理
7.二人以上證人之姓名與簽名、身份資料、地
址、電話
8.管轄法院
*子女未擔任監護權的一方是有探視權的。
*有未成年子女就必須約定扶養費用(子女成年為止),可約定一次支付全部撫養費用的,也可以約定按月支付固定金額的扶養費用,如果是約定按月支付扶養費用,應約定若有幾期未能按時支付費用,應一次將所有扶養費用全部支付,以保障子女與監護人的權利。
*夫妻在離婚時若未約定夫妻財產制,則適用法定財產制以規範夫妻的財產關係,在夫妻離婚五年內,一方仍可以要求分配剩餘財產,為避免夫妻離婚後還為財產問題上法院打官司,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中註明:「除協議書中另有約定外,雙方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等語,以免事後再生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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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證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