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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甲男,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,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, 結婚時甲有財產 100 萬元,乙有財產 200 萬元。 101 年 1 月 1 日兩人改用法定財產制, 此時甲有財產 150 萬元(含結婚時財產),乙有220 萬元(含結婚時財產)。 甲、乙於 102 年 2 月 1 日協議離婚, 甲此時財產有 200 萬元(含結婚時財產), 乙則因理財不慎,積極財產仍維持 220 萬元(含結婚時財產),卻有債務 20 萬元。 以上均非因繼承、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。 乙得向甲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若干? 答案是25萬 感覺這題很簡單。問這好像很白癡 但想了一下還是不懂 改用法定財產制的前財產不是算婚前財產 所以本案 甲的婚後財產50萬 乙-20萬 所以差額半數35萬 請問各位錯在哪呢 感恩

文章出自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70579701.A.498.html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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