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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男,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,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,
結婚時甲有財產 100 萬元,乙有財產 200 萬元。
101 年 1 月 1 日兩人改用法定財產制,
此時甲有財產 150 萬元(含結婚時財產),乙有220 萬元(含結婚時財產)。
甲、乙於 102 年 2 月 1 日協議離婚,
甲此時財產有 200 萬元(含結婚時財產),
乙則因理財不慎,積極財產仍維持 220 萬元(含結婚時財產),卻有債務 20 萬元。
以上均非因繼承、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。
乙得向甲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若干?
答案是25萬
感覺這題很簡單。問這好像很白癡
但想了一下還是不懂
改用法定財產制的前財產不是算婚前財產
所以本案
甲的婚後財產50萬
乙-20萬
所以差額半數35萬
請問各位錯在哪呢
感恩
文章出自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Examination/M.1470579701.A.49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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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見證人 、結婚證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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