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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爸媽在一月中辦理協議離婚 協議書中內容如下: 一、女方名下之TOYOTA汽車應過戶給男方 二、雙方於離婚生效後,各自取回名下房地產、股票與基金。 三、雙方於離婚生效後,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有的債權債務,各自負擔, 與對方無關。 四、雙方離婚後,雙方不得散播負面言論,騷擾對方及親戚朋友,進入其工作場所. 五、協議書經雙方簽章後,雙方偕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,女方應撤 除男方2013/01/17與2013/01/28兩件案件告訴,如上述五條件未達成事後反悔應 支付他方新台幣 一百萬 元。 主要問題重點是第一條和第五條 協議離婚完成之後 一月底我和我媽去辦汽車過戶 保險我幫我爸重保了 甚麼東西也都準備好 但今年度的燃料稅和牌照稅必須預繳 所以在雙方都不願意繳納的情況下 就無法辦理過戶了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 到底是我爸要繳還是我媽? 平常車是都我爸在開... 周圍許多人都說這是屬於我爸媽雙方協定的事 可是當初沒有想到也沒討論 雙方感情破裂如此 也不想再討論 我父親堅持我媽如果不完成過戶(包含繳今年度的稅金)就是違反協議書上的約定 想請問各位這種情況下到底法理上誰是誰非?該怎麼做?@@ 鬧了幾年 我已經快身心俱疲了...離婚竟然是我這長子帶他們兩個去辦...

本文來自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LAW/M.1361863331.A.6F7.html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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